第七条

已废止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晋职晋级,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消极怠慢,致使本地、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群众不满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案件,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工作失职,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治安隐患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对单位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不进行法制教育和严格管理,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