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