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