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