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与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