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