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