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