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