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