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陀螺、鞭具等器具,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