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陀螺、鞭具等器具,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