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