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定时定点经营,不影响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
(二)保持场内通道畅通,不妨碍通行及紧急情况下人员、物资的疏散;
(三)合理布置功能区,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
(四)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五)活禽、活畜、水产品进行定点隔离屠宰,并配备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