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废弃物、垃圾;(二)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三)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四)违规取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