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废弃物、垃圾;

(二)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三)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四)违规取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