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的物品,无法通知和确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 15 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或者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