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散发小广告,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塑料制品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六)在河道范围内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