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一)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二)未办理首次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四)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