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立法咨询顾问、专家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