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