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子显示装置和其他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