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如下:(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