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