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