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