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其他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在用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