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进行覆盖、洒水降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