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道路和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