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