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