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相关单位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关岭牛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疫情处置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