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关岭牛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粪便、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及其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养殖、屠宰废弃物和病害牛尸体及其产品。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