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地生态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