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挖鱼塘、铲草皮、挖草炭,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