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