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事项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等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