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