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省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