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