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