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