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