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