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九条有效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三)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五)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六)宗教团体、寺观教堂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