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三)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

(六)宗教团体、寺观教堂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