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