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