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并按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施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