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申请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方案;(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合格的授课教师;(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