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方案;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教师;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