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