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