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