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过度采集数据或者采集数据未经被采集人同意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