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