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风险分析、预测、评估,收集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导致较大范围黑客攻击、病毒蔓延等大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措施,指导、监督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