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发布、传播下列信息:(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