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