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处理数据应当保护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伪造,不得通过恶意处理导致数据毁灭性更改和永久性丢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